2009年11月16日星期一

兩岸正式簽署: 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


大陸 國台辦 發言人 楊毅

兩岸正式簽署: 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
日期: 2009-11-16 HKT 20:19

兩岸正式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,使雙方金融機構可以投資對方市場。

簽署的備忘錄涉及銀行、保險及證券期貨,兩岸以專人互遞文件方式,完成簽署,60天內生效。

備忘錄列出規範兩岸金融合作的技術問題,以確保互設的機構得到有效監管。

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楊毅說,簽署備忘錄開啟兩岸金融實質合作新篇章。

為了避免牽涉政治問題,雙方的頭銜定為台灣及大陸金融監督業務負責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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